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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花销,能“转嫁”给下属单位吗?

【条例原文】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,或者无偿、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、使用劳务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将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,由下属单位、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、报销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【模拟案例】 彭某,某市教育局局长,中共党员。多年来,彭某被同事私下里称为“花钱能手”,自己的工资从来不花,专用单位公款。在亲戚朋友眼中,他很“大方”,经常邀亲朋好友聚餐、包吃包住。某年春节,他买了十几台名牌电脑送给家人亲戚。可是,这些费用都在市属某中学报销。有一次儿子过生日,他因公务繁忙不能和妻儿一起庆祝,为弥补儿子,他让妻子带着儿子出国旅游,机票、住宿和妻子购买名包以及儿子花销等费用,他都让会计想办法在与教育局有关联的单位报销。

彭某也许为了显示顾家,出手大方,经常给亲戚朋友一些礼物;也可能在他眼中,将私人花销在单位报销是很简便易行的事,只需其一句话,下属或主动或碍于情面就为其办理。然而,如果不能分清公与私的界限,这种“顾家”只会害己害家。依据新施行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彭某的行为触犯了廉洁纪律。

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雷冬梅告诉记者,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,由相关单位或者他人支付、报销的,给予党纪处分。在本案中,彭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,利用教育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将个人费用,让有隶属关系的中学或关联单位报销,违反了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。对彭某的行为,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雷冬梅说,有的党员干部对小节和小利不在意,导致小问题演变成大错误。若占有自己职务范围内经手、管理的财物,则其行为涉嫌贪污;若查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,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,则其行为涉嫌受贿。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九十四条旨在提醒党员领导干部警惕小问题的腐蚀作用,避免由贪图小利演化成违法犯罪。

现实生活中,有些领导干部公私不分,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“转嫁”给下属单位或他人埋单,以使自己单位的账上无据可查,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也有的尝到以权谋私的滋味后,更加恣意妄为,逐渐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,最终受到刑事追究。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、国家体育总局原副局长肖天等事例都存在此类情形,给人留下深刻的教训。

专家提醒,公款为民,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。党员干部一定要以身作则,以上率下,绝不能让下属单位为自己的私欲埋单。

 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      编辑:党群工作部杨小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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