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隐瞒个人有关事项,是何种行为?

【条例原文】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:

(一)   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的;

……

【模拟案例】王某,某县一街道党委书记,其妻长期在国外工作。根据该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,王某虽非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,但属于报告主体,此前王某也向组织报告了其妻的情况。2014年,其妻正式加入了外国国籍,因担心此事影响自己发展,之后王某一直未将该情况报告组织。

王某自以为对组织隐瞒不报,便可万事大吉,但他的行为早已违规。

河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田淑静介绍,根据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:配偶、子女从业情况(包括配偶、子女在国(境)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),配偶、子女移居国(境)外的情况(包括获得外国国籍,或者国(境)外永久居留权、长期居留许可)。

尽管该《规定》的适用范围是指副县级(含)以上领导干部,但该《规定》同时规定:“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和政府,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,可以根据本规定,结合各自工作实际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报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、监察部备案。”

田淑静认为,王某虽然不属于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,但根据所在省的具体实施办法,其属于扩大报告主体范围,因此仍适用规定。据此,王某妻子长期在国外工作的情况,以及2014年其妻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况,均属于应当报告的事项范围。王某未报告其妻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况,属于“违反规定,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”的行为。

已经于1月1日实施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增加了关于“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,不报告、不如实报告”的内容,并将其归入了违反组织纪律一章中。《条例》同时规定,“情节较重”是该行为构成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必要条件。如果情节较轻,则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,并结合监督执纪的“四种形态”,采取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、免职等方式作出处理。“实践中,这些方式还可以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。”田淑静说。

专家提醒,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在党员的义务中早已规定,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,党的干部要以身作则,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,倘若遮遮掩掩、隐瞒不报,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。
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      编辑:党群工作部杨小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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