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条例原文】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(一)经商办企业的;
(二)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的股份或者证券的;
(三)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;
(四)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;
(五)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;
(六)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。
【模拟案例】胡某,某市农业局局长,中共党员。一年,胡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来到胡某所在城市,打算在这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。由于人生地不熟,李某找到胡某,请他出谋划策。在合计的过程中,胡某觉得这是一个赚钱良机,便决定和李某合伙。随后,胡某出资50万元,以其弟弟身份,与李某合伙注册了一家公司。在之后两年多时间里,胡某一直参与公司经营,获利数十万元。
现实中,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,一边在公家上班,拿着工资;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,当起老板。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,却有违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终将得不偿失。
“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、办企业,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,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、损公肥私,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。”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,一段时间以来,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、办企业。2010年实施的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、2011年印发的《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〉实施办法》以及原《党纪处分条例》和公务员法都有类似的规定。新修订的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在原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,作出了更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。
值得注意的是,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,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。“第八十八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,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,经商办企业,并不违反本条规定。”孙永军说。
“本案中,胡某身为市农业局局长,属于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领导干部,其假借亲属名义与他人一起开办公司,并长期参与公司经营活动,属于明显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。”孙永军表示,应当按照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,视其情节、造成的后果,对其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“身份即是责任。”专家建议,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,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,做“既当官,又经商”的“赔本”买卖。
(来源: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:党群工作部杨小杰)